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变造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买卖则是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