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1094条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
一般而言,生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应轻易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监护职责。但在其确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允许其送养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体现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
生父母送养子女,原则上要求双方共同送养,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下,才可以由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
在我国只承认完全收养的制度背景下,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将因收养而消除。如果生父或者生母一方未经其配偶同意即送养子女,无异于剥夺了其配偶对于子女的亲权,显然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是不公平的。当然,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则允许另一方单方收养,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本条可知:
第一,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这是原则要求。基于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平等地位,送养应当双方共同进行。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双方共同表示送养的意思,也可以由一方表达出送养意愿,另一方表示同意。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同意的表示应是明确的、具体的。
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这是例外规定,应当严格限于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所谓生父母一方不明,是指不能确认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为谁的情况。所谓查找不到,是指经过一定期间,无法查找到生父或者生母的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