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铁路的不同和地域的不同规定了8至20米不等的保护区距离,但没有明确规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如何处理。
其次,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由此可见,征地红线或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距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必须大于或等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距离内的建筑物是否拆除需要根据其是否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判断,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拆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