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撤销行政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竞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前期工作时,有拆迁安置居民联名向其发送《通知》阻挠其开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相关地块在拍卖时拆迁安置补偿尚未落实到位,存在安置补偿纠纷,遂以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成交确认书》,并要求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退还其已交费用。
本案系针对国有土地经“招拍挂”程序出让后订立的《成交确认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涉案标的额超5亿元,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前序行为定性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合同审查衔接等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辖区内属于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成都中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表面系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所涉矛盾纠纷实为因行政机关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遭受梗阻,无法实际进场开展相关建设工作,若单纯就案办案,无论是判决行政机关胜诉或败诉,均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合议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向涉案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帮助本案原告协调解决土地腾退安置等问题,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法院裁定准准许其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行政纠纷往往涉及领域广、社会影响大,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提级审理后,合议庭通过“穿透式”审查,直击案件背后矛盾争议,及时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既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又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确保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案的妥善解决,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动司法理念,为全市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参考。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