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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缺席,证人证言也可证明借贷事实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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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5:05:59

陈玉琳

陈玉琳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吕某托李某介绍工人去其工地务工。2020年4月,吕某称因追要欠款需要请客,向李某借款1万元。在李某带吕某回家取钱时,因吕某承诺尽快偿还,且当时有五六人在场,故李某未要求出具借条。同年5月,吕某又以其他理由,再次向李某借款1万元,因第三人在场,李某仍未要求吕某出具借条。后由于吕某迟迟未偿还借款,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吕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人证言结合李某当庭陈述,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吕某借款事实。而吕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李某诉讼请求的认可。依法判决吕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6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呈现日趋复杂化的趋势。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起诉时,应当依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方式也日益灵活多样,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出借人往往不会主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存在的事实。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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