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学校打闹致同学胳膊骨折,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具体如下:
一、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1. 过错责任
若踹人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攻击、恶意踹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加害学生需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若监护人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如平时教育孩子遵守规则),可适当减轻责任。
2. 赔偿范围
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经济损失。若踹人行为恶劣(如多次挑衅),可能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学校的责任
1. 过错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需考察:
安全教育:学校是否通过课程、校规等明确禁止危险行为(如追逐、推搡)。
现场管理:事发时是否有教师在场监管,是否及时制止踹人行为。
应急处置:受伤后是否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
若学校未尽上述义务(如教师脱岗、未设置安全警示),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已尽到职责(如定期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则无责。
2. 责任比例
若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如长期放任危险行为),可能承担主要责任(50%-70%)。
若学校仅有轻微过失(如未及时发现但事后处置得当),可能承担次要责任(10%-30%)。
三、受伤学生自身的责任
1. 自担风险原则
若受伤学生主动参与打闹(如挑衅、配合踹击),且学校无过错,可能适用“自担风险”规则,减轻加害方责任(参考《民法典》第1173条)。例如,双方自愿进行危险游戏导致受伤,责任可能由双方分担。
2. 过错相抵
若受伤学生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如先动手推搡),法院可能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加害方赔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案例1(无锡某中学)
两名15岁学生课间掰手腕致骨折,法院判决受伤方自担70%责任,因双方自愿参与且学校已尽管理义务(如张贴警示、及时送医)。
2. 案例2(初三学生追逐打闹)
学校因已开展安全教育、设置警示标语且教师在场巡查,被认定无责,责任由加害方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