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三、删除第十四条。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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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8:05:19
证券交易所的消极影响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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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8:05:11
易某萍诉萍乡市富新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节能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民申第3511号裁定]2014年9月30日,太红洲公司与富新节能公司签订股金转让协议书,将其在萍乡农商行的股金500万股转让给富新节能公司,但该股权转让并未办理登记手续。2015年6月11日,当地法院就太红洲公司与易某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太红洲公司支付易某萍借款本金369万元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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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5:58:11
上海艾久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久投资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公司设立登记纠纷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行终第495号]2015年11月12日,案外人邹某向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登记申请书》等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申请设立艾久信息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艾久投资公司。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定艾久信息公司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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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5:57:55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条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司登记的要求,基本沿用了2018年《公司法》第6条第1款的第二章公司登记=69规定。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登记机关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一般公司设立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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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5:57:38
袁某琪等诉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行终第139号]原告袁某琪诉称,2018年9月,原告发现其被新青创公司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和经理。经查,新青创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中袁某琪的签字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不是其本人签字。袁某琪未入股过新青创公司也未授权过任何人登记注册公司,原告在向被告郫都区行政审批局说明情况后,被告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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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5:56:24
张某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等工商登记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第719号)2015年7月24日,宝之灵公司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朱某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其中张某被申请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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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5:56:09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法条释义】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基于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者公示某种关系和事实的目的向登记机关提出中请,登记机关依法将上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统一市场主体登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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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4:47:41
第二十八条【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条释义】本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是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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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4:47:09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法条释义】本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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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4: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