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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有何责任?

对此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

#公司事务927 人看过

2024-03-05 13:59:19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

#公司事务941 人看过

2024-03-05 13:58:45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193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公司事务1262 人看过

2024-03-05 10:19:25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182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公司事务1180 人看过

2024-03-05 10:19:11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1—177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

#公司事务1640 人看过

2024-03-05 10:19:01

合同纠纷案

扬州品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新公司)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川县政府)、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晶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第1781号]2013年6月24日,品新公司、伊川县政府、鼎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经过实地考察和充分协商,品新公司、鼎品公司决定设立公司联合在伊川县产业集聚区园投资建设微电子产业园项目。后因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案

#公司事务1106 人看过

2024-03-04 14:38:08

股东出资纠纷案

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诉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第85号]中盈公司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增资协议书》,被告中盈公司自愿以涉诉的86套房屋进行出资,且该房屋已经评估作价,但中盈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允许用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进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规

#公司事务1029 人看过

2024-03-04 14:37:53

股东出资方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第27条有关“股东可以用货币

#公司事务942 人看过

2024-03-04 14:36:10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3—170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事务1435 人看过

2024-03-04 09:41:46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162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

#公司事务1161 人看过

2024-03-04 09: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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