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品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新公司)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川县政府)、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晶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第1781号]
2013年6月24日,品新公司、伊川县政府、鼎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经过实地考察和充分协商,品新公司、鼎品公司决定设立公司联合在伊川县产业集聚区园投资建设微电子产业园项目。后因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为鼎晶公司的实物出资是否违约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股东应当以公司需要的包括设备、工装、材料、产品、半成品等在内的有效资产出资,但出资资产需经双方认可并且需进行验资,本案中鼎品公司作为股东,其出资的设备部分滞留海关,部分存放于仓库,并未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组装成符合公司需要的完整生产线,亦未经过验资,故应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未得到全面履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