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第27条有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2023年《公司法》扩大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的规定,这是2023年《公司法》适应现实需要对公司出资方式进行的修改,这一规定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于公司出资的方式是较为广泛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需要一定的货币来支付有关的开支和经营管理费用;公司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实物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资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