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诉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第85号]
中盈公司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增资协议书》,被告中盈公司自愿以涉诉的86套房屋进行出资,且该房屋已经评估作价,但中盈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允许用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进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规定对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应该评估作价。涉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但股东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