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依法实施减资行为,不产生债务追偿的对抗效力(一)案情简介大地满力公司股东为大地工程公司、北京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其中,大地工程公司认缴2000万元,持有40%的股权;北京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分别认缴1500万元,各自持有30%的股权。根据验资报告,星部落公司缴纳了900万元首期出资额。2020年9月27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星部落公司未实际出资金额为600万元。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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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58:53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一)案情简介华鑫车联网公司在2016年8月18日登记成立,约定股东出资均应于2019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2020年3月10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未通知股东陈玉涛、董晶及华鼎投资公司参加会议,股东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到会,华鑫车联网公司于当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二、三项为: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关于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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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58:27
股东未足额出资时,高管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等责任(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31日,寿县桑德公司经批准成立,股东是寿县国投公司及北京桑德公司,前者依约足额缴纳出资470.64万元,后者尚有4512.17万元出资未缴纳。截至2020年12月22日,因北京桑德公司尚有4512.17万元出资未缴纳,寿县国投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诉请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寿县国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淮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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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58:07
名义股东对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一)案情简介凯城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设立时的登记股东为泛华建设公司、泛铠公司,其时姜平系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姜平同时系另一股东泛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泛华建设公司、姜平之间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泛华建设公司对凯城公司6000万元出资款实际是由姜平、荆文保存在关联的爱而康公司转给泛华建设公司,即泛华建设公司系受姜平委托而代为持有凯城公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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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57:38
基本案情曼曼公司成立于2014年,登记股东为罗某(法定代表人)、杨某(监事),经营范围为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盟盟公司成立于2019年,登记股东为李某、陈某及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曼曼公司高度重合。2020年5月,创始人罗某卸去曼曼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后离职(所持股份未变),并在次月火速入职盟盟公司,成为生产管理人员,但又在当年11月离职。2021年2月,罗某找到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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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43:06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首要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多以原告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为由,拒绝原告行使知情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在于保护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应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对股东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应当查看出资情况等,不能以工商登记为认定股东身份的唯一依据。且股东退出公司后,认为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仍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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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39:28
【核心规则】未办理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受让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裁判要旨】关联公司间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联公司间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有限合伙份额仍然登记在出让人名下,出让人的债权人因信赖登记权利外观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份额的,未登记的受让人无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案例索引】(2023)沪民终49号上海高院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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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07:16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仍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总第317期)【推荐理由】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涉及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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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04:37
【裁判要旨】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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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03:56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案例索引】(2018)苏04民终1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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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