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首要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多以原告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为由,拒绝原告行使知情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在于保护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应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对股东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应当查看出资情况等,不能以工商登记为认定股东身份的唯一依据。且股东退出公司后,认为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仍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应资料。
2.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特殊前置条件
很多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同时,一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就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且公司不回复或者不配合,未达成前置条件就起诉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注意:会计账簿不同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后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前者股东仅有查阅权。
3.公司可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