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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什么能看?什么不能看?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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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5:43:06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曼曼公司成立于2014年,登记股东为罗某(法定代表人)、杨某(监事),经营范围为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盟盟公司成立于2019年,登记股东为李某、陈某及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曼曼公司高度重合。2020年5月,创始人罗某卸去曼曼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后离职(所持股份未变),并在次月火速入职盟盟公司,成为生产管理人员,但又在当年11月离职。2021年2月,罗某找到杨某,要求查阅、复制曼曼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杨某则认为盟盟公司与曼曼公司研发的产品相同、生产技术类似,罗某虽表面上从盟盟公司离职,但罗某的妻子陈某还是盟盟公司的股东,所以罗某的真实身份就是盟盟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操盘人,遂以罗某的请求有可能泄露曼曼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及股东权利为由拒绝了罗某的申请。

  罗某被拒后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曼曼公司做股东的几年从未得到任何收益,需要通过查账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确认杨某是否有窃取公司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曼曼公司提供2018年以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2018至2020年度的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审计报告供其查阅或复制。

  庭审过程中,曼曼公司答辩称罗某具有不正当目的,其查账请求将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并提出了一系列证据:1在担任曼曼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罗某主导自己的妻子陈某成立与曼曼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盟盟公司;2在案外人针对曼曼公司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时任曼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罗某却积极为案外人提供证据,企图让曼曼公司败诉;3罗某主导的盟盟公司产品和经营范围均与曼曼公司相似,其请求查账的主要目的是商业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罗某作为曼曼公司股东,查阅、复制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范畴。对于财务审计报告,该项内容并非法定股东查阅、复制范围,罗某也无证据证明公司章程就该项知情范围进行了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曼曼公司提供的证据,罗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其配偶参股成立与曼曼公司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盟盟公司,原告还在案外人对曼曼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积极提供证据,故曼曼公司认为罗某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有合理判断依据,有权拒绝提供会计账簿。罗某要求查阅复制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必备附件,法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曼曼公司提供2018年1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18至2020年度股东会议记录供罗某查阅、复制,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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