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依法实施减资行为,不产生债务追偿的对抗效力
(一)案情简介
大地满力公司股东为大地工程公司、北京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其中,大地工程公司认缴2000万元,持有40%的股权;北京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分别认缴1500万元,各自持有30%的股权。根据验资报告,星部落公司缴纳了900万元首期出资额。2020年9月27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星部落公司未实际出资金额为600万元。
2021年8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大地满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月13日作出破产决定,并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核实,星部落公司至今未向大地满力公司缴纳第二期出资款600万元,遂要求星部落公司缴纳上述出资。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魏长德系星部落公司唯一股东;2021年11月17日,星部落公司将注册资本从1200万元减少为1万元,但未通知大地满力公司管理人。
(二)法院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涉案公司章程规定,星部落公司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大地满力公司缴足注册资本,但未落实。大地满力公司起诉要求星部落公司立即补足应缴出资并承担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魏长德作为星部落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星部落公司尚有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减资,且未通知债权人大地满力公司,损害了大地满力公司要求其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大地满力公司要求魏长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亦予以支持。
(三)法律评述
涉案不当“减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为鲜见,不仅不符合法规形式要件,亦会因债权主体之别或构成侵权之债或构成违约之债。
侵权之债,是魏某以减资行为规避星部落公司的责任承担,将侵害大地满力公司债权人之正当权益;违约之债,是星部落公司作为大地满力公司的股东之一,未能在法定及约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是对大地满力公司的违约行为(如已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工商底档)、亦是对大地满力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如投资协议等)。本案的诉请体现的合同之债,是星部落公司于大地满力公司之违约责任,而魏某作为星部落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减资避责”的意识与星部落公司合二为一,法律给予侵权追责的穿透力,但涉案法院认定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直接责任,如是连带或直接责任,即是对星部落公司空壳化以及对魏长德身份混同的认定,这样审理会加重原告的诉讼成本及风险,而补充赔偿责任在否定“减资行为”有效性后,亦可到达追责至于连带的效果或目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7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