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拿到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终审判决,现我就这个案件分享一下利息的分段计算。
案情:2013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被告又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分别于当天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于当天按月利率3分出具了利息结算的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向原告偿还了款项共计2334000元。后因被告未继续还本付息,原告起诉至法院。2024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4333.33元及截至2024年5月21日止的利息556376.45元,并按年利率13.4%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25年1月23日二审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至2024年5月21日止的利息559220.7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的逾期利息。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的,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最高年利率保护上限为36%,对未偿还利息部分,最高年利率保护上限为24%,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条及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