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法律上不能同时主张,二者是互斥的替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同时主张的核心原因如下:1.适用情形互斥: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等);而赔偿金适用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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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11:07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性质、适用情形以及计算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以下是为您梳理的核心差异:1.性质与适用情形不同*经济补偿金(重在“补”):具有补偿性质,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助。常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终止,以及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
#劳资纠纷844 人看过
2026-07-26 14:10:53
赵某存与张某于202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3日,赵某存将15万元(含彩礼10万元及嫁妆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同年3月5日,赵某存出具《协议》及《保证书》,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承诺“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礼金、首饰)归张某所有”。同年4月8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车辆的归属,但未提及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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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10:40
第八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海关手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百二十七条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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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10:24
第八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依法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百二十五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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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10:08
第八百二十二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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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09:53
裁判要旨:1、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对于扣划到人民法院账户的被执行人的金钱款项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2、人民法院在将所扣划款项交付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之前,原则上该款项并不发生物权变动,即申请执行人不能取得该扣划款项的所有权,进一步其相应债权亦未获得清偿。但是,有原则就可能涉及到例外;对于例外,需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际,依据相应的法理,确定已经扣划到人民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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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09:1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审判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总第76辑刊登了“法答网”的一则内容。提问人:冯
#综合咨询957 人看过
2026-07-26 14:08:59
裁判要旨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例索引:《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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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08:43
一、法律定义(两类,统称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广告法》第4、28条,虚假宣传分为“完全虚假”和“引人误解夸大宣传”两类,只要商家通过海报、短视频、宣传单、口头招生等方式,发布和真实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报名/消费的内容,就属于违法虚假宣传。1.完全虚假宣传(无中生有,一眼不实)商家捏造不存在的数据、资质、荣誉、效果,无法提供任何真实证据佐证:例如:虚构师资:普通应届生谎称“顶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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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