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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自愿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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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14:10:40

张雅槟

张雅槟 律师

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赵某存与张某于202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3日,赵某存将15万元(含彩礼10万元及嫁妆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同年3月5日,赵某存出具《协议》及《保证书》,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承诺“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礼金、首饰)归张某所有”。同年4月8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车辆的归属,但未提及上述15万元。后赵某存起诉要求分割该15万元中的7.5万元,主张3月5日《协议》系胁迫签署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存于2024年3月3日主动将1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结合两日后签订的《协议》,足以认定其具有将该款项归张某所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系赵某存自愿签署,内容系其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的后果,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遂判决驳回赵某存全部诉讼请求。赵某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转账行为与《协议》《保证书》形成时间紧临、内容相互印证,一审认定《协议》系对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符合证据审查规则。关于协议效力,赵某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涉案文书,清晰知晓放弃财产的法律后果;其所称心理危困系自身婚内过错行为产生的心理顾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危困状态;案涉财产约定系基于自身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构成显失公平。两份协议内容互不冲突,一审适用《协议》认定争议财产归属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

  1.出轨方为挽回婚姻而自愿签订的“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否有效;2.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而可撤销;3.婚内财产约定与后续离婚协议的关系如何认定。

  四、法律分析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赵某存于3月3日转账15万元,两日后签署《协议》明确该款项归张某所有,转账行为与书面文件在时间和内容上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法院据此认定《协议》系对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符合证据审查规则。(二)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项要件:主观上,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本案中,赵某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理危困”源于自身婚内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心理顾虑,并非对方利用其陷入急迫困境所致,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危困状态”的构成要件。此外,夫妻财产协议往往包含感情、伦理等因素,不能简单以财产分配结果来衡量公平性。涉案财产约定系赵某存基于自身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的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三)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关系双方于2024年3月5日签署的《协议》已对案涉15万元作出明确处分,而4月8日的《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与车辆归属,未提及该15万元。两份协议内容互不冲突,前者系对特定财产的先行约定且已实际履行(转账已完成),后者系对剩余财产的后续安排,二者可以并存。因此,不存在“后协议优于前协议”的适用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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