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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性质

选择之债因有数种给付,其性质为复数债还是单数债,学说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附条件的复数债。具体又分为停止条件说和解除条件说。停止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他种给付未经选定而不能履行为停止条件,因停止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解除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选定他种给付为解除条件,于解除条件成就后,未经选定的给付均归于消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单数债。此种观点又分为条件说和特种之债说

#合同纠纷1048 人看过

2026-07-12 11:52:52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分

任意之债是指债以一个给付为标的,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得以其他给付代替本来的给付。此种得为代替给付的权利,称为代替权或补充权。代替权的行使为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需提出代替物,始生效力。两者区别在于:第一,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任意之债的给付已经确定,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变更原给付标的,而以约定的另一种给付代替,两种给付有主次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充地位。第二,在任

#合同纠纷914 人看过

2026-07-12 11:52:35

选择之债履行的择一性

履行的择一性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指债的关系成立时存在多项异质给付,但债务人仅需且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一旦选定即确定,其余给付义务消灭。选择属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不得单方变更;确定后若发生不能履行,非因对方原因造成的,不得再选该标的。履行的择一性,指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于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一项给付履行债务。选择权人对数宗给付进行选择,进而使债务标的特定化,一方面,为该特定化的债务

#合同纠纷909 人看过

2026-07-12 11:52:22

恋爱期间大额赠予怎么划分?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怎么分,核心不在"金额大不大",而在这笔钱当初是为什么给的——是单纯表达爱意,还是奔着结婚去的。司法实践里基本按三档切:一、三类性质的划分1.一般无偿赠与(不返)520、1314、生日/节日红包、吃饭、旅游、看病、日常礼物等特征:金额小、频次高、有特殊寓意或纯消费性交付即完成,分手后原则上要不回2.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可参照彩礼规则返)购房/车出资、装修款、三金、大额定

#婚姻家事871 人看过

2026-07-12 11:52:08

施工路段路权?

施工路段的路权,核心不是"谁先走",而是施工本身得合法+通行按"障碍让行+交替通行"两套规则走。下面拆开讲。一、施工先得合法,否则路权无从谈起《道交法》第32条是总开关:占用、挖掘道路或跨穿越道路架设施,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得公安交管同意。施工单位必须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完工后要清障,经道路主管+交管验收合格才能恢复通行。《实施条例》第35条补一句:

#交通事故1057 人看过

2026-07-12 11:51:27

隧道禁止调头?相关规定

隧道禁止掉头,且属于"无条件禁止"——不像普通路口"无禁止标志即可掉头",隧道无论有没有挂"禁止掉头"牌,都不能掉,这是法律直接列的禁区。为什么隧道是"绝对禁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把禁止掉头的地点分成两类:一类是"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另一类是法律直接点名的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隧道落在第二类里,意味着哪怕隧道壁上一个禁

#交通事故871 人看过

2026-07-12 11:51:13

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发生效力

综合前述分析,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章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裁判思路。首先,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通过对异常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

#企业法务908 人看过

2026-07-12 11:50:47

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由及管辖如何确定?

个人意见: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企业法务863 人看过

2026-07-12 11:50:32

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须符合三个条件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以物抵债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剖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在法律层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从新债清偿的定义来看,它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合同。

#债权债务1001 人看过

2026-07-12 11:50:17

法条梳理:海洋、海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三)

第七百三十九条国家严格保护海洋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第七百四十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

#综合咨询829 人看过

2026-07-12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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