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起诉请求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注销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回复时间:2024-11-28 08:58:33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