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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须符合三个条件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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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2 11:50:17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以物抵债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剖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在法律层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从新债清偿的定义来看,它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务与原债务并存。就像在某祥公司与某兴公司的案件中,双方达成以股权及项目权益抵债的协议后,原有的借款债务并没有因为这份新协议的签订而立即消失,而是与新的以物抵债协议共同存在。新债清偿的本质是一个新的协议,但并非完全独立于原债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再订立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来履行或了结原债权债务关系,结果便是“旧债未结,新债又生”。这种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协议即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抵债物才生效。这是因为如果以实际给付为生效要件,在实际履行前,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新标的,当债务人就新合同违约时,债权人也无法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达成新债清偿协议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形以物抵债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在本案中,某兴公司所承诺用于抵债的股权,近九年都未完成变更登记,且协议约定的核心资产某山庄项目已被司法拍卖,由案外人接收,这就导致某兴公司已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转让该股权及对应权益,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抵债物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就像某兴公司部分采矿设备被第三方善意取得一样;或者抵债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若约定抵债的是一辆汽车,在交付前汽车遭遇严重事故报废,无法再用于抵债;又或者抵债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如约定抵债的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债权人的权利选择当以物抵债协议未按照约定履行,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拥有权利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这一权利选择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某祥公司案中,某兴公司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某祥公司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法院最终支持了某祥公司的诉求,判令某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表明在类似情况下,债权人的这一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以物抵债协议这条路走不通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原债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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