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令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报批义务人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其中损害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法理上也说不通。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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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1:51:07
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为加重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民法典》采违约责任说。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该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了报批义务,但有关部门未批准的,此时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合同因嗣后履行不能而解除。至于报批义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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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1:14:38
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如以金融机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受让方支付一定价款作为转让方办理报批手续的条件,而受让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转让人能否直接请求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我们认为,该约定作为与报批义务相关的约定,应当独立生效。然而,受让方支付价款虽然是转让方履行报批义务的约定条件,但整个合同毕竟尚未生效,当事人自然不能基于有效合同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而且支付价款本身也是受让方取得
#合同纠纷935 人看过
2026-06-17 11:14:07
原告李某长期为被告王某、张某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2015年,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期和利率。同日,原告向王某账户汇款。借款期间,王某的前妻张某连续三年分三次向原告支付现金利息,两年后又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利息。2022年,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借款及利息支付情况予以确认。后因催要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查,王某与张某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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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4:11:50
未生效合同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有效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尤其是一审法院要做好相关的释明工作。具体来说,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能会受制于“一事不再理”规则
#合同纠纷993 人看过
2026-06-16 11:42:59
以外资股权转让为例,转让人的主给付义务是转让股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请求其完成报批手续。但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股权变更的报批人是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其股东。这就存在法律关系上的错位:受让人向转让人请求其完成报批手续,而转让人又只能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去报批,受让人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此时该如何实现报批义务?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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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1:42:46
装修这件事,很多人图省事,或是碍于熟人情面,连个书面合同都没签,就把预付款打给了施工队。结果对方干出来的活儿既不规范,工期也一拖再拖,想退钱却被一句“没合同你奈我何”噎住。不少人只能自认倒霉,但事实是——哪怕没签合同,这笔钱也未必就要不回来。一、没签合同,真的就维权无门吗?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白纸黑字的合同才叫证据,口头约定不算数”。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不止书面一种,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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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42:51
有一种观点认为,报批义务需要义务人有所作为,而义务人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涉及行为自由问题,不具有可执行性,因而不能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混淆了人身自由与行为自由,是错误的。现代法治尊重个人人格,因此不能以人格为执行标的,即不能通过侵害债务人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健康权)、贬损精神性人格权或剥夺人身自由(人格权层面的自由权)的方式来迫使其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将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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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3: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