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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9—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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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10:52:3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第七十条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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