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4岁的于某和16岁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及其朋友在某湿地公园共同玩耍后,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相某离开,驾车过程中二人均未戴头盔。当行驶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因于某对路况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车人相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相某所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其牙齿治疗费用仍需10.7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相某遂将于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牙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法院审理: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的,即使乘车人没有事故过错,也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于某未成年且无证驾驶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自身未佩戴头盔,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事故损失。综合本案实际,对于本案原告的事故损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于某父母已为相某垫付的3.3万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于某的父母赔偿相某各项损失19.5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