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规定可知,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
综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乘车人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保险来保障权利。
乘车人被用出车列后,后被本车碾压致死,也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