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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散布他人个人信息,侵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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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10:37:31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微信群传递讯息、发布信息和发表言论,尤其是疫情防控工作中,就存在着一些用户通过微信群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殊不知这些不当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一、散布个人信息,侵权!

 

    案例1: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在业主聊天群内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起诉称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其隐私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和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公布阿兰身份证复印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同时,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侵犯他人隐私,违法!

 

     案例2:2021年10月,青海西宁市民铁某将一份包含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的核酸检测名单发布在两个微信群内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西宁公安机关按辖区居民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铁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所谓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

 

    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18版)相关内容,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属侵犯隐私的一般违法情节,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或  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或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等,属侵犯隐私的较重违法情节,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更是不能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个人信息还是隐私?!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范围属于交叉关系,存在重合之处。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如,隐私权保护的个人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

 

    究竟公民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住址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的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信息处于隐秘状态,且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地址等并不具有私密性,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该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私密信息。

 

    但不管怎样,通过微信群随意发布他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住址等的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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