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江苏省邮政条例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

#综合咨询

951浏览

2025-09-19 11:36:1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集邮、邮政用品用具等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作出答复。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报告。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主要内容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适时组织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上报的信息资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引用法条

江苏省邮政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