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的核心内容。这些核心的宗教事务与维护宫观日常运转的辅助事务不同,是不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资源来完成的,不可能具有劳动属性。因此,赵某从事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本质上不属于劳动。
另,将宗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赵某以《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为由主张其与中国道教协会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在二审询问中发现,纠纷的根源在于赵某为了补办社会保障相关手续。赵某作为资深宗教教职人员,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本院对其法治意识予以肯定,但对其权利主张难以支持。望赵某以本案为课本,深入理解劳动关系的本质,进一步了解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内容,依法依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历史原因难以实现的意愿以宽心相对。望中国道教协会必要时为赵某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另,鉴于赵某户籍仍在白云观,中国道教协会在赵某办理相关事务时须提供必要协助。
综上所述,赵某与中国道教协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