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便捷,但与此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也日益频发。
网友咨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被告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此外,部分地区设有专门的互联网法院,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上海互联网法院等。如果案件符合当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那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
律师补充: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