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的效力?《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由此可见,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这有点类似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只有当转为正式查封时才真正产生查封效力。
轮候查封生效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轮候查封自正式查封解除之日正式生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查封期限届满但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同样会导致正式查封效力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协助执行义务机关通常不会主动注销已过期的正式查封的记录,但笔者认为,轮候查封也应自正式查封效力消灭之日正式生效。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的计算?《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以上对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以及未续封法律后果的规定,都是以生效的“查封”为前提,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377条之规定, 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因此,只有当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方能根据查封标的的属性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起算查封期限。
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见,轮候查封不是正式的查封,理论上是不需要续行查封的。但实践中,由于多数法院在向协助执行义务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会注明查封的起止时间,并且多数法院也仍按轮候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限并将之作为续封的时间,要求申请人提交续封申请,故,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前,笔者仍建议申请人在轮候查封裁定确定的轮候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以免出现“脱保”的情形。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能否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4号】之规定,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旨在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只要不是同一债权,无论是否为同一债权人,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都可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有权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是否需要解除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因此,有权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无须征得轮候法院同意,无须解除查封财产上的轮候查封。处置后买受人凭有权处置法院的成交及过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到查封财产登记机关办理财产过户。
轮候查封法院能否要求处置查封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首封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的,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被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轮候查封对首封法院是否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的约束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第二,首封法院有义务将查封物处置情况告知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第三,首封法院违反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