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公示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都需要进行民主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包含日常经营和用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其内容和范围均十分广泛。那么,是否用人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都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公示程序?
从内容来看,并非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民主公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与公示程序,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不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等经营管理制度,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法律上不强制要求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从适用范围来看,对于仅适用于少数员工的规章制度,即便在整个用人单位范围内未进行民主公示程序,在个案中,裁审机关有可能支持其有效性。例如,在(2019)沪 02 民终 8004 号判决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认定案涉奖金发放及风险管控规章制度适用范围限于该员工所在团队,并非普遍性规章制度,无需在整个用人单位内进行民主公示程序。但此类裁审观点通常与个案特殊性紧密相关,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需要结合个案判断。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