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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行使方式

行使方式协商折价: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诉讼或仲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主张:在执行阶段直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优先顺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注意事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注

#建筑工程891 人看过

2025-11-06 11:00:36

工程合规与风险化解:建筑领域法律实务的核心维度

建筑工程因周期长、主体多、环节杂的特性,始终是法律纠纷的高发领域。从最高检2023年上半年办理255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监督案件的数据可见,无论是“黑白合同”引发的价款争议,还是挂靠导致的责任混乱,纠纷根源多指向合同管理失范与合规意识薄弱。厘清司法裁判逻辑、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已成为建筑市场主体的必修课。一、纠纷图谱:建筑工程领域的高频争议焦点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涵盖

#建筑工程902 人看过

2025-11-05 14:04:02

买受人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

买受人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实体问题在于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民事权益的效力顺位。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登记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在后的物权。由于民事权利体系和类型较为复杂,且可能以不同形态出现,故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民事权利类型,并进行效力优先性比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

#建筑工程936 人看过

2025-10-30 17:23:0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地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其核心要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其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条件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994 人看过

2025-10-30 11:12:21

人民法院案例库: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

陈某权诉沈某香、周某章、第三人陈某兴劳务合同纠纷案2024-07-2-139-001/民事/劳务合同纠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12.15/(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1898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23裁判要旨1.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如下实质要件进行考察: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

#建筑工程984 人看过

2025-10-30 11:09:29

建工实务要点

中标无效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成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的,合同不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一是违法招标代理导致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二是招标人违法透露招标投标

#建筑工程848 人看过

2025-10-16 11:12:56

建工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为特定给付为成立条件,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以具备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法律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已经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能否认定合同成立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建筑工程939 人看过

2025-10-16 11:12:26

建工审判观点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包括哪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和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

#建筑工程909 人看过

2025-10-16 10:50:17

民事审判观点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

#建筑工程952 人看过

2025-10-16 10:50:03

民事裁判观点

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代建法律关系中对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没有约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

#建筑工程902 人看过

2025-10-16 10: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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