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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

参考案例: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4-08-2-264-001/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03.27/(2024)沪02民终134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7裁判要旨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

#企业法务967 人看过

2026-01-30 10:58:52

“实际控制人”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实际控制人”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平之上2026年1月19日15:20上海来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被告非案涉公司股东,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法院基于此判令被告

#企业法务1031 人看过

2026-01-20 09:56:36

承包人未依约开票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法院: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先开发票后支付工程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未依约开票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先票后款真实意思表示裁判要旨施工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依约开票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例索引【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铜锣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企业法务888 人看过

2026-01-20 09:52:22

给企业做法务

企业法务的核心是嵌入业务、防控风险、创造价值,核心抓手是合规体系+合同全流程+纠纷快处+专项支持,以下是可直接落地的实操方案。一、核心职能与优先级•合规体系搭建:制定合规清单、审查制度、设置决策合规节点;重点覆盖数据安全、广告合规、劳动用工、知产保护、反垄断等。•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起草/审核/谈判,建模板库,履约跟踪与预警,争议证据留存;控制付款、验收、违约等关键风险。•纠纷预防与解决:劳动/合

#企业法务841 人看过

2026-01-20 09:44:04

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

#企业法务982 人看过

2026-01-18 11:35:15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转让流程

外部转让流程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

#企业法务865 人看过

2026-01-13 11:01:08

企业法务管理: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法务管理: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在全球化竞争和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企业法务已从传统的“救火队”角色,演变为企业战略决策的核心参与者和价值创造者。构建系统化、前瞻性的法务管理体系,已成为现代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一、现代企业法务的职能演变与战略价值1.从风险规避到价值创造·传统定位:合同审核、纠纷处理、合规检查·现代角色:战略决策支持、商业模式设计、投融资架

#企业法务964 人看过

2026-01-11 11:17:32

被公司安排做监事的法律风险?

公司让你去做监事,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监督失职赔偿:监事需监督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董事挪用资金、财务造假、违规决策等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财务审查连带责任:监事需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若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监事无法证明已尽合理监督义务,可能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规分红等情形下的连

#企业法务1241 人看过

2026-01-09 10:34:26

公司减资应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

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减资程序中股东对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裁判要旨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基本案

#企业法务881 人看过

2026-01-09 10:31:16

公司法人将公章个人名章交于他人保管或控制视为赋予使用公章权利

导读:1.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2.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交由他人

#企业法务960 人看过

2026-01-08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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