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禁止配偶一方对另外一方的前述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所谓限制,即对人身自由权利本身的限制,而干涉通常是指对权利行使的干涉。
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不再以法定形式强制分配双方角色,何人承担家务,何人外出从事职业或者参加学习及社会活动,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协商所形成的协议虽然不具有债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效果。最为典型的效果是,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可能被视为《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感情破裂”的证据。
协商所形成的协议并不形成本条意义上的限制或者干涉,相反它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但是,如果协议并不涉及家庭义务的分担,而是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放弃,则需要作进一步的判断。
如果涉及自由的全部放弃,则会直接导致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如果是部分限制其自由,则应具体判断这种限制是否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公序良俗相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