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预告登记的规定

#综合咨询

896浏览

2025-03-17 10:31:3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八十一条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第八十二条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八十四条预告登记未到期,出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债权消灭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持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