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漯河市源汇区七彩都市枫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广恒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方(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七彩都市枫林(龙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坐落位置: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36号,占地面积4.9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四至:东:长江国际,南:苏荷公馆,西:井冈山路,北:汉江路;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元,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如不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应向物业公司交纳0.3%的违约金(按日累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广恒物业公司为七彩都市枫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魏海河系七彩都市枫林七彩2号楼3单元205号业主,物业面积为140.71平方米,多层建筑。2020年6月30日、10月19日,广恒物业公司向魏海河催缴物业服务费。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广恒物业公司诉魏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豫1102民初120号。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豫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判令魏海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用2532.78元。该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2022-01-06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