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兰某,男,汉族,曾是印刷工;
被申请人:公司,是兰某曾经的用人单位。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接近10年,从来没买过社保,单位也未与其签劳动合同,工资每年也发的现金,后单位要求其主动离职,根据前述情况,申请人来我处委托仲裁单位,要求相关金额。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对于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记录的情形,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很难举证。但因劳动者确实工作10年的事实,根据庭上双方举证和答辩,对于双方陈述确定了申请人的工作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管理,因此确认了劳动关系,从而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11.5年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4750元
引用法条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法官信息
成都市新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