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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漯河市某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0)豫1102民初2765号

  • 裁判日期:

    2020-12-15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则,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某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红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8日,某信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赵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赵某购买某信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漯河市××区××与××路××伯爵山小区××单元××商品房××套,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31.5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647498元。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交纳房款的万分之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八条:合同第十一条附件:……6.突发性公共事业导致施工受阻或停工的。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647498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赵某尚未领取案涉房屋钥匙。
裁判分析过程
赵某与某信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某信置业公司是否逾期交房的问题,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前,某信置业公司未在该日期之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本院确定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经本院核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在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治理大气污染以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停工205天,交房日期应向后顺延,某信置业公司实际应支付违约金的天数为435,应支付违约金5633.23元(647498元×日万分之零点二元×435天)。
判决结果
漯河市某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33.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负担20元,漯河市某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法官信息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新蕾 人民陪审员: 崔春蕾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