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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城阳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1)鲁0214刑初46号

  • 裁判日期:

    2021-03-09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郭某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在2018年代理销售房屋期间,在收取定金后,明知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使用私刻假章、购买收据的手段,将被害人购房首付款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4月3日,被害人报案;4月4日被拘留;4月5日被取保候审;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2月30日提起公诉。
裁判分析过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信息
审判长:殷宗良 人民陪审员:杨洋、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