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核心要点:
· 基本构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加重情节一:逃逸: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规定了“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等。
· 第三条:明确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第五条: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