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的承担问题,主要取决于造成停工的具体原因,具体如下: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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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0:36:01
一、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是多长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最低是两年,自竣工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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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5:59:07
造价鉴定意见出来后,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既包括发包人,也包括承包人。鉴定意见虽然是承包方的证据,但是该证据是否能达到承包方想要的结果,承包方也应当仔细审查。至于发包人,如果鉴定意见远超其所能接受的价格,为避免被要求承担过高的工程价款,也会极力审查鉴定意见。所以,各方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与自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目的进行审查,承包方尽可能审增、发包方尽可能审减。每个具体案件,承发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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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1:45:22
是否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会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只要有一方提出出庭的要求,鉴定人就应当派员出庭,且所派人员应当为在鉴定结论意见中加盖执业专用章的注册造价师之一或全部,辅助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由鉴定人确定是否一同出庭。但有些案件中,鉴定结果可能各方均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之处并不属于鉴定机构确定的范围而属于法院裁定的范畴,则各方可能均不申请鉴定人出庭。还有些案件中,可能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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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1:4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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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1:43:07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该计算计算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损耗工程量。一般构件的制作损耗率为0.2%,运输对方损耗率为0.8%,安装损耗率为0.5%。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损耗率为0.1%,运输对方损耗率为0.4%,安装损耗率为1.5%。损耗的工程量分别加入相应的工程量之中。例如:某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预制空心板工程量为100m³,那么空心板制作工程量计算为100*(1+0.2%)m³,
#建筑工程1186 人看过
2024-01-02 11:40:57
砌体工程定额中所含砌筑砂浆的标号与设计标号不同时可以换算,换算的原则是等量代换。也就说把定额含量的砌筑砂浆的量换成与设计标号相同的砌筑砂浆,其差价进入工程直接费。例如:一砖厚混水墙,定额单价是1354.85元/10m³,定额所含砌筑砂浆是M2.5混合砂浆2.25m³。如果设计的砌筑砂浆是混合砂浆M7.5,M2.5混合砂浆单价为88.38元/m³,混合砂浆M7.5单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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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1:40:12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有什么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6、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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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16:24:48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司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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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4:16:26
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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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4: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