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意见出来后,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既包括发包人,也包括承包人。鉴定意见虽然是承包方的证据,但是该证据是否能达到承包方想要的结果,承包方也应当仔细审查。至于发包人,如果鉴定意见远超其所能接受的价格,为避免被要求承担过高的工程价款,也会极力审查鉴定意见。所以,各方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与自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目的进行审查,承包方尽可能审增、发包方尽可能审减。 每个具体案件,承发包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的角度和侧重点都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审查鉴定意见的角度和方法:
一份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的范围、鉴定人主体资质、鉴定的结论意见、鉴定的分项意见。鉴定人主体资质决定了其是否有能力、有经验出具专家意见,是一份鉴定意见公正、专业的前提条件。鉴定的分项意见则是支撑结论意见的前提。鉴定的结论意见,则很大概率上决定了一个争议工程的造价、决定了承包人可获得的款项和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款项。具体而言:
1、鉴定的范围:审查是否在法院委托的范围内,有没有减少或增加鉴定的内容等等。如某个案件中,鉴定机构仅就形成案涉工程实体的部分进行了鉴定,但对已进场未安装的设备未进行鉴定,但承包人申请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则包括了已进场但未安装设备的鉴定。
2、鉴定人是否资格合适。如出具鉴定意见的专家是不是注册造价师等等。不过出现前述情形较为罕见。
3、鉴定的分项意见中,量、价的计取是否符合双方已进行过质证的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清单中漏项的部分,其单价是采用的定额还是造价信息,还是计取的市场价格。现场已经施工的部分,是否全部进行了核算。是否有已经提供了图纸但鉴定机构遗漏核算的部分。鉴定的总价是否分项意见的汇总,有没有明显的计算错误等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