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未对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时,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如何界定?发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何观点和看法?-01-裁判要旨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结算尚存在争议,相应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02-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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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4:19:06
具体案件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印章为假印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抗辩理由是与备案印章不符。公司使用备案过的印章,即便该印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了,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印章仍在使用的,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相对人一般可能没有义务审核某一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所以一般在公司使用备案印章以外的其他印章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印章为假印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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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7:56: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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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7:36:17
一是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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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11:21:26
【裁判要旨】①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②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③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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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4:01:07
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地讲,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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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1:54:27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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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5:16:49
1、《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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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4:48:55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无效的。施工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体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建筑工程1077 人看过
2024-06-03 14:01:21
本院认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虽然涉案工程在2007年1月17验收合格,但景观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表明双方就本案所涉中央景观塑石假山工程在此之前未经结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时起计,置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案件背景:2006年9月置业公司与景观公司签订某《中央景观工程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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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7: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