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建工司法解释(二)系列解读2:工程款到底找谁要引言建设工程工程款清收核心争议集中于权利主体、追责对象、请求权基础、举证标准四大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出台后,传统粗放式“实际施工人万能维权路径”被整体重构。新规核心逻辑:取消笼统的实际施工人兜底规则,按主体身份、法律关系、合同链条分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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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4:24:18
引语:建设工程领域素来法律关系复杂、纠纷类型繁多,招投标效力、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维权、工程价款结算、质保金返还五大核心争议常年是司法实践难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自2021年施行以来,为行业划定裁判尺度,但面对实践中“先定后招”、挂靠管理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政府审计无限拖延、烂尾项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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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5:30:46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五大模块解读法规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文号:法释〔2026〕12号通过: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施行:2026年6月30日制定目的: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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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17:10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乎工程款结算、施工权责、追责理赔,拟定签约需围绕价款、工期、质量、付款、违约、质保六大核心内容约定清晰,规避后续纠纷。第一,明确工程价款与计价方式。写明总价包干、单价计价或是据实结算,列明材料费、人工费调价规则,将图纸、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额外增改施工项目必须落实书面签证单,口头变更一律不予结算,避免完工后发包方压低造价、拖欠增量工程款。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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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1:41:55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合法途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一、法院支持返还质保金的核心条件质保金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前提,注意与工程保修期(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如防水5年、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区分,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退质保金。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起诉主张返还:1.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已届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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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1:21:07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合法途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一、法院支持返还质保金的核心条件质保金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前提,注意与工程保修期(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如防水5年、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区分,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退质保金。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起诉主张返还:1.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已届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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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1:20:54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限1.入库编号2023-07-2-115-006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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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0:42:34
我们认为,首先,如果无效合同存在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基于该约定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此外,承、发包双方可能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结算协议,或发包人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重新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利息标准,属于对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结算协议或承诺书效力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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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0:35:13
【普法】停窝工费用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实务痛点:工程人普遍混淆的关键问题发包人因资金、场地、手续等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会产生人员滞留、机械闲置、管理成本增加等停窝工损失。工程结算、诉讼时,绝大多数施工方会一并主张:案涉停窝工费用应当和工程款一样,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裁判分歧,部分个案曾认定停窝工费属于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法答网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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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7:36:31
裁判要旨: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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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3: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