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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完整清偿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8、39、40条)一、对外清偿两步法定顺序(先企业、后合伙人)第一步:优先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还债合伙企业名下全部资产(出资、营收、设备、存货、债权等)先行清偿到期债务,不能直接跳过企业找合伙人个人还钱。第二步:企业财产不够还→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不以出资额为限,要用合伙人全部个人财产(存款、房、车、股权等)兜底;2.连带:债权人可

#综合咨询1064 人看过

2026-06-26 10:59:41

怀疑员工盗窃可自行搜身吗

结论:企业、老板、保安绝对无权自行搜身,哪怕只是怀疑盗窃,搜身一律违法一、法律依据(多层法律禁止)1.《宪法》第37条: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只有公安、检察等法定侦查机关持搜查证才能搜身。2.《民法典》第1003、1011条:自然人身体权受保护,非法搜身属于侵权,员工可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要求赔礼道歉。3.《劳动法》第96条: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公安可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警告。4.《治安

#综合咨询1016 人看过

2026-06-26 10:59:30

汽车行驶中,后排座椅放倒当床睡,违法吗?

坐车出行时,你是否也曾想过放倒后排座椅,在车内小憩片刻?在不少人分享的自驾视频里,车辆高速行驶途中,有人将后排座椅放倒,与后备箱连通拼成一张“床”,铺上被褥躺卧休息。那么,车辆行驶时,乘车人躺卧休息,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将车后排座椅改造成床铺,是否允许?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慧传律师,以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五支队交警,作出解读。段慧传:法律没有明文禁

#综合咨询980 人看过

2026-06-26 10:57:19

审理合伙合同纠纷裁判观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合伙合同纠纷裁判观点解析一、关于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第一,合同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订立合伙合同,成立合伙关系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本条对合伙合同主体数量上限并未限制。从合同主体范围看,本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特别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述主体既可互相结合,比如自然人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等可互相结合;也可单独结合,比如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

#综合咨询863 人看过

2026-06-26 10:54:31

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

#综合咨询897 人看过

2026-06-26 10:52:17

鉴定费用谁承担?

一、民事诉讼1.先垫付:谁申请、谁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谁主张、谁负担,由负有举证责任、主动申请鉴定的一方先交钱给鉴定机构。•原告主张伤残、笔迹、工程造价、质量问题,原告先垫付;•被告不认可对方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先垫付;•法院依职权主动鉴定,法院先行垫付。不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2.最终谁承担鉴定费属于举证支出,不必然全由败诉方承担,法官按案情裁量:1.完

#综合咨询1022 人看过

2026-06-26 10:38:23

案外人如何提执行异议之诉

一、基础定义与法律依据1.概念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案外人(非原案件原被告)主张对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享有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实体权利,足以阻止拍卖、过户、划扣,经前置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执行法院提起的一审民事诉讼,属于执行实体救济程序。2.核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227条):异议前置、15日起诉期限•法释〔2025〕10号《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2025.7.2

#综合咨询1349 人看过

2026-06-25 18:02:22

法条梳理:放射性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第六百条本分编适用于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六百零一条本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第六百零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第六百零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综合咨询982 人看过

2026-06-25 17:59:42

法条梳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四)

第五百九十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第五百九十九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

#综合咨询1020 人看过

2026-06-25 17:59:29

法条梳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三)

第五百九十五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五百九十六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第五百九十七条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

#综合咨询982 人看过

2026-06-25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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