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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董事会组成)

十、董事会组成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02法律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应在规定范围,但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至于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践中有股东会

#企业法务1071 人看过

2024-03-12 14:18:14

合谋虚构千万元公司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聂某、钟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剑走偏锋”,合谋虚构千万元公司债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并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该案,被告人聂某、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均获刑罚。2017年8月,聂某受委派到某典当公司处理该公司停业善后事宜。聂某作为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该公司对某电子公司只享有真实借款291万元的情况下,与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合谋,虚构两笔借款计1030万元,

#企业法务919 人看过

2024-03-12 13:46:55

郑某升与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远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郑某升与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远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第9778号]本案涉及有关股权的归属以及隐名股东显名与继受股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1)股权权属问题。本案中,首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形成了代为持有股权的合意;其次实际出资人已经完成向公司的出资义务,因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的

#企业法务1014 人看过

2024-03-11 17:47:57

股东出资纠纷案

艾某林诉辉县市掌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第3460号]本案中,原告艾某林起诉辉县市掌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有关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均是认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均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也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等表明股东身份的书面材

#企业法务1065 人看过

2024-03-11 17:47:48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条释义】本条是有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公司法》的新增条款。根据原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又未违反章程设定的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申请企业破产两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两种方式虽然能在某些情形下给予公司债权

#企业法务951 人看过

2024-03-11 17:47:38

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1.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性质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

#企业法务1066 人看过

2024-03-11 17:46:25

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九、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02法律解析本条实际上规定了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

#企业法务1005 人看过

2024-03-11 14:21:58

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股东表决权)

八、股东表决权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02法律解析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可以成为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即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

#企业法务1266 人看过

2024-03-11 14:21:47

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

七、股东会的召开通知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02法律解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因此,公司运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某些事项是必不可少的。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一是有时间要求,二是必须通知到达股东(要求召开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或到达时

#企业法务914 人看过

2024-03-11 14:21:35

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股东会会议)

六、股东会会议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02法律解析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鉴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

#企业法务957 人看过

2024-03-11 14: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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