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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97年刑法将其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聚众淫乱罪三、聚众斗殴罪四、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1006 人看过

2026-04-07 14:07:18

拒执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区分(二)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拒执罪并非单纯的“惩罚工具”,而是破解“执行难”、保障胜诉权益的法律屏障。其启动与推进,既需要申请执行人精准把握适用场

#刑事案件980 人看过

2026-04-07 11:08:53

拒执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区分(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情况的;拒

#刑事案件920 人看过

2026-04-07 11:08:3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以及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这是启动拒执罪的前提。二.犯罪客观方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这是核心的判定标准,

#刑事案件945 人看过

2026-04-07 11:08:15

敲诈勒索无罪案例

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涉案公司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涉案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其要求。案例索引(2019)冀刑再3号基本案情福南供电工程是沙河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部分工程需将高压线埋在地下1.7米左右的位置,挖沟埋线回填后,可继续种植。大光明集团投资建设的沙河市

#刑事案件991 人看过

2026-04-07 11:07:3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

#刑事案件965 人看过

2026-04-07 11:06:35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新增七类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增加了七类从重处罚情节,即(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

#刑事案件1021 人看过

2026-04-07 11:06:23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贿赂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即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

#刑事案件941 人看过

2026-04-07 11:06:1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案件931 人看过

2026-04-07 10:54:59

刑事辩护,如何取得最佳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辩护的宗旨:即通过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权益的最大化。对于广大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刑事辩护”如何取得最佳效果

#刑事案件915 人看过

2026-04-07 10: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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