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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务精要版)这是知识产权犯罪“三剑客”的最后一位——专门管做假吊牌、假标签、假包装,以及卖这些假货标识的行为。和你之前问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常被一起处理,是制假链条的关键环节。一、法律红线(刑法第215条)-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上述非法标识。-入刑门槛: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即入刑)。-量刑:情节严重→3年以下,

#刑事案件1001 人看过

2026-04-09 11:12:43

反抗故意伤害,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矛盾激化的后果,往往会构成故意伤害,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大家困惑的焦点是:肢体冲突的性质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刑事案件1012 人看过

2026-04-09 11:09:44

资金盘成为杀猪盘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又快元旦了!静下心来想一想,这一年来,接触到的诈骗案件越来越多,盗窃案件越来越少,为什么呢?俗话说: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万事都是有原因的。下面,咱们就这个问题探讨一下。首先,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发生质的改变。电子支付成为常态。如今,微信、支付宝在大众的消费过程中,因为其便捷性,成为消费的主流,人民币支付的越来越少,甚至,以后都可能使用“数字货币”,盗窃,越来越没有“用

#刑事案件982 人看过

2026-04-09 11:01:56

【普法小课堂:不作为也是犯罪】

【普法小课堂:不作为也是犯罪】滥用职权是“乱作为”,玩忽职守就是“不作为”。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滥用职权不同,玩忽职守往往是过失——不是故意要造成损失,而是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该管不管。常见情形:安监人员对隐患视而不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防汛值班人员脱岗睡觉,错过险情预警造成洪灾;审批窗口人

#刑事案件856 人看过

2026-04-09 10:55:29

【普法小课堂:有权不能任性】

【普法小课堂:有权不能任性】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行使。滥用职权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包括两种:一是做不该做的事,比如违规审批、乱罚款、滥用强制措施;二是该做的事不做,比如接到举报不查处、对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常见情形:城管队长收好处后对违建视而不见;市场监管人员明知有假货却

#刑事案件899 人看过

2026-04-09 10:55:17

【普法小课堂:送钱办事,两头都犯法】

【普法小课堂:送钱办事,两头都犯法】有人觉得“花钱找关系办事”是潜规则,但在法律上,送钱的一方同样要担责。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管是现金、购物卡、名表、旅游,还是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变相输送利益,只要目的是让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帮你办事,就可能构成行贿。常见情形:为拿工程项目给领导送钱;为逃避处罚给交警塞红包;为子女上学给校长送礼;甚至请托办事时许诺“事

#刑事案件1018 人看过

2026-04-09 10:55:02

通过网络造谣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

#刑事案件939 人看过

2026-04-08 17:07: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罚轻重应当与①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②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刑罚对“事”(罪行)还是对“人”(犯罪人)?《刑法》第5条表明“既对事又对人”。“罪行”(事)主要指犯罪的危害性(包括行为方式、危害结果、情节和主观恶意);“责任”(人)主要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对事”,要求同罪(事)同

#刑事案件1024 人看过

2026-04-08 15:49:05

罪刑法定主义的司法解释的限度

罪刑法定主义的司法解释的限度我国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十分独特的制度,其作用相当于外国的判例,可以说是以制定法形式体现出来的司法规则,也可以说是一种准法律或者亚律。我国学者将司法解释称为副法体系,指出:作为一种附属性的规范体系,刑事司法解释不应替代刑法成为司法的规范主体,而现实的状况恰恰是整个刑事司法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体系。这一方面表现在,客观上存在着刑事司法解释成为一种独立性极强的副法体

#刑事案件880 人看过

2026-04-08 15:48:46

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之禁止事后法:事先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之禁止事后法:事先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个人定罪处刑必须依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即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古代社会法律没有严格的形式与内容,因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谓言出法随、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等,都是罪刑擅断的表现。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对于公民来说具有可预见性,从而体现法的安定性。[1]禁止事后法,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事后法,即

#刑事案件1030 人看过

2026-04-08 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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