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法律适用及其范围】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
#企业法务1033 人看过
2025-12-06 17:17: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新意见: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内外有别实务中,某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均需先行对股东资格予以认定,因此股东资格的准确认定较为重要。具体纠纷类型包括股东之间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其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因瑕疵出资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典型,此外还有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确认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及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份额引发的纠纷等。股东取得理想且完整的股东资格,首先需向公司实缴或认
#企业法务1062 人看过
2025-12-06 09:24:34
在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的当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已从传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延伸至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投融资并购等多维度领域。企业法务部门的角色,也正从被动应对纠纷的“救火队”,转型为深度嵌入业务流程、助力战略决策的“价值伙伴”。构建系统化、前瞻性的法务管理体系,不仅是企业规避风险、稳健经营的底线要求,更是在合规框架内实现创新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一、企业法
#企业法务1065 人看过
2025-12-06 09:22:30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
#企业法务848 人看过
2025-12-05 14:07:21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企业法务967 人看过
2025-12-05 14:07:08
第一百六十一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
#企业法务1129 人看过
2025-12-05 14:07:06
第一百六十条【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企业法务994 人看过
2025-12-04 10:34:32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转让自由及其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股票转让的方式】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
#企业法务886 人看过
2025-12-04 10:34:19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决议通过比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开募集股份的注册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的股份总数;(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三)募集资金的
#企业法务964 人看过
2025-12-04 10:34:04
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股东会决议】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的形式和记名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
#企业法务870 人看过
2025-12-03 10: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