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个女员工这周已经年满50周岁了(工人身份),我们会帮她办理退休。但她在今年5月发生了工伤(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6月份帮她申请了工伤认定,预计8月14日出结果。她的医院建休单到8月23日。她本人现在不配合办理退休,而且她口头通知我们她要停工留薪,具体到什么时候也没说。请问,员工发生工伤处于停工留薪期,能否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要求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必须办理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明确了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但并未强制要求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立即办理退休手续。
当然,这是从法律规定字面得出的一种理解。在实务中,主流操作观点都是认同,一旦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要求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办理退休。
二、员工处于停工留薪期,是否构成阻却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仅是规定了员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待遇享受和期限,并未回答停工留薪期内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包括是否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等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上述规定,原则上是禁止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工伤职工该期间的合法利益,这是应当的。但我们并不认为,用人单位绝对不得为处于停工留薪期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员工办理退休,从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从保护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对于那些处于停工留薪期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员工,办理退休而转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待遇与员工之前工资标准相当),既不影响其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亦保障了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所需。如果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员工之前工资标准,则可以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从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目的出发,允许对于那些处于停工留薪期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员工办理退休,将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关系,由社会保险机构对此承担养老保障责任,这是符合制度设计目的的。如不允许用人单位对此类员工办理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则将造成用人单位的责任过重,对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
对于本文所涉问题,我们检索了有关地方性规定。在上海地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再回到劳动者角度,这位即将届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之所以不愿意办理退休,而要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可能是认为一旦退休,则其停工留薪期就将停止计算,而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按上述上海地区操作意见,和工伤职工做好解释工作,打消其顾虑,妥善处理此事。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